新闻中心
蓝戈产品
联系蓝戈
  • 生产公司:蓝戈医药用品(北京)
    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云腾路13号
    电 话:010-69804802
    传 真:010-69804831
    邮 箱:info@longood.net
    京公网安备 11022802210102
    京ICP备10200325号


    生产公司:光谷蓝戈药业(武汉)
    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高新大道818号
    电 话:027-81781288

  • 两部门:北京等7省市将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2024-9-21 16:39:30 您是第 2415 位浏览者

     

     

        中新网8月27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海南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通知》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通知》明确,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通知》要求,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通知》要求,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

      《通知》要求,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上一篇 > 【品牌】全球医疗器械制造前三十强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情况 
    ·下一篇 > 医疗器械进入最好时代 新医改带来8万亿蛋糕
    蓝戈首页 | 关于蓝戈 | 产品中心 | 新闻中心 | 商务合作 | 人力资源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蓝戈医药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京)-经营性-2021-0003 京ICP备10200325号-1.

    Baidu
    sogou